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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套装 民法学+民法学考点集萃+民法学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本科类(共3册)书籍详细信息

  • ISBN:24169338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11
  • 页数:暂无页数
  • 价格:54.4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胶订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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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18 19:41:29

寄语:

当当自营·政法干警考试用书2017·紧扣考纲考情-体例科学严谨-内含2016真题-讲解练习结合·购书享有移动自习室+拓展知识学习+在线模拟练习+高清视频复习 详见图书封底


内容简介:

《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类)》由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和民事责任七部分内容组成,囊括考试大纲要求的考点和题型,各个部分都依据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精心编辑,将2009——2016年真题考点在内容中加以标注,高度契合考试,并且在书后附有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真题试卷,满足考生复习备战需求,助力考生轻松备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部分。

《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考点集萃(本科类)》各个部分都依据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精心编辑,由总论、物权、债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和民事责任七部分内容组成,囊括考试大纲要求的重要考点并加以精炼,满足考生复习备战需求。

《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历年真题 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本科类)》含有3套历年和10套模拟卷,其中包括2016年、2015年、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真题,模拟卷包含单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紧扣真题,题量丰富,助力考生备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考试。


书籍目录:

《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类)》

章总论

※考点复习导航

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权利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第三节自然人

一、自然人概述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五、监护

第四节法人

一、法人概述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节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

三、有限合伙

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三、无效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三、代理权的行使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无权代理

第八节诉讼时效和期限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三、期限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第二章物权

※考点复习导航

节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三、物权的类型

四、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第二节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第三节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三、相邻关系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五、共有

第四节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地役权

第五节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二、抵押权

三、质权

四、留置权

第六节占有

一、占有概述

二、占有的保护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第三章债权

※考点复习导航

节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二、债的分类

三、债的发生原因

四、债的保全

五、债的担保

六、债的移转

七、债的消灭

第二节合同

一、合同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

三、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六、各种合同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第四章人身权

※考点复习导航

节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人身权的分类

第二节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生命权

三、健康权

四、姓名权与名称权

五、肖像权

六、名誉权

七、隐私权

第三节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荣誉权

三、其他身份权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第五章婚姻家庭

※考点复习导航

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三、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第二节亲属关系原理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二、亲系、行辈与亲等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第三节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条件

三、事实婚姻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第四节夫妻关系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第五节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第六节父母子女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收养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

四、收养的效力

五、收养关系的解除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第六章继承权

※考点复习导航

节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三、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四、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第二节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第三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概述

二、遗嘱的设立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五、遗赠

六、遗赠扶养协议

第四节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二、遗产的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第七章民事责任

※考点复习导航

节民事责任概述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

第三节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概述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本章重点难点解读

※主观题精练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试卷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

《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考点集萃(本科类)》

章总论

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自然人

第四节法人

第五节合伙

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代理

第八节诉讼时效和期限

第二章物权

节物权概述

第二节物权的变动

第三节所有权

第四节用益物权

第五节担保物权

第六节占有

第三章债权

节债的概述

第二节合同

第四章人身权

节人身权概述

第二节人格权

第三节身份权

第五章婚姻家庭

节概述

第二节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节结婚

第四节夫妻关系

第五节离婚

第六节父母子女

第七节收养

第六章继承权

节继承权概述

第二节法定继承

第三节遗嘱继承

第四节遗产的处理

第七章民事责任

节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节侵权责任

中公教育·全国分部一览表

《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历年真题 全真模拟预测试卷(本科类)》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试卷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试卷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试卷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一)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二)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三)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四)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五)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六)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七)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八)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九)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全真模拟预测试卷(十)

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试卷参考答案及解析

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一)参考答案及解析

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二)参考答案及解析

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三)参考答案及解析

全真模拟预测试卷(四)参考答案及解析

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五)参考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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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真模拟预测试卷(十)参考答案及解析


作者介绍:

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录考试有着博大精深的研究,极具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主持并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教材系列和辅导课程、专项突破辅导教材和辅导课程,帮助无数考生成就了梦想,备受考生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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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章总论

  本章主要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与诉讼时效和期限八节内容。

  民法总论是对民法总体概貌的阐述,通过对本章的学习,考生能够掌握较扎实的民法学基本理论,进而能够运用民事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学习过程中,应当做到:

  1.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2.熟悉: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伙、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诉讼时效等。

  二、重要考点及学习方法

  三、重要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及《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说明:直接标注第几条的来自《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相关条款紧跟其后。)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通意见》第1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时的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11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通意见》第2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23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31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32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34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原文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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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本科类)》是中公教育考试研究院相关老师在深入研究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以及历年真题的基础上,精心编写而成。本书内容丰富,体系严谨,利于考生准确把握2017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部分的脉络;书中包含大纲所列考点,让考生充分把握考试方向,了解考试高频考点,切实提高实战能力。通过本书,我们希望能够切实帮助考生从整体上把握2017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相关内容,并且能够进行系统复习,掌握考点,提升学习效率。

  《中公版·2017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用教材:民法学考点集萃(本科类)》是中公教育考试研究院相关师资在深入研究2016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并参考历年民法学考试真题精心编写而成。本书考点精练,体系严谨,利于考生准确把握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部分的重要考点;本书便携易带,方便考生随时看、随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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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真实打分

  • 故事情节: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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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深度: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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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卡的不行啊

  • 网友 焦***山: ( 2024-12-20 18:52:02 )

    不错。。。。。

  • 网友 曾***玉: ( 2025-01-12 22: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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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曾***文: ( 2025-01-08 19:19:01 )

    五星好评哦

  • 网友 相***儿: ( 2025-01-12 00: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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